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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诚学院|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2024年度“雏鹰培训计划”线下第四场如期举办

泽诚资讯 · 2024/6/24 · 3 次浏览

新《公司法》修订亮点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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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修订亮点浅析

高级合伙人:郭明律师


      2024年6月22日上午9.00-12.00,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2024年度“雏鹰培训计划”线下第四场在8楼会议室举办。泽诚所成长学院本年度开展的"雏鹰培训计划"不仅仅面向本所,更面向社会公众,热烈欢迎来访我所进行聆听学习。本年度培训要求泽诚所全体实习律师以及执业未满五年的律师都按时参加,课堂上讲师传道授业解惑,学员们全神贯注,积极互动,氛围活跃。

      本次培训会的主讲嘉宾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明律师,主讲内容为新《公司法》修改亮点浅析。在新《公司法》即将施行之际,郭明律师为大家回顾了《公司法》修订背景及历次修订记录,分析了本次修改亮点。

《公司法》修订回顾




      本次培训会,郭明律师重点讲解了新《公司法》的修改亮点:首先,明确法定代表人代表行为的法律后果。明确法定代表人代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明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限制法定代表人职权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效力;明确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规则。其次,新增横向法人否定制度。要点为:主观上只能是故意,无损害则无救济,应当存在损害结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应当有因果关系,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后果是由“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造成的。第三,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效力有关规定的细化。第四,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签订协议的效力。要注意签署设立协议不是强制性的;设立协议签署的时点早于公司章程,可被章程替代不再发生效力,也可在公司章程出现后延续使用,要根据具体的约定实事求是地看待问题。第五,新增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额应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

      第六,新增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形式,新增股权、债权作为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形式。第七,新增股东催缴失权规定,本条是对《公司法解释 》第 17条“有限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改良。第八,新增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如果公司债权人已经起诉公司并付诸执行,则在执行程序中要求追加加速到期股东为被执行人即可;如果该股东不服,则可以提起执行异议;如果公司债权人尚未起诉公司,则可以将公司、加速到期股东列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第九,扩大股东知情权范围。新增“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的股东名册”;新增“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凭证”;增设了穿透查阅规则,母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的材料。第十,删除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的同意权规则。维护股东转让股权自由,减少公司实践中因“同意权”而引发的纠纷。第十一,新增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规定,本条在提示有限公司股权的受让人,一定要对于受让股权对应的出资义务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第十二,对董监高关联交易的规定,董监高及其近亲属与公司关联交易,应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依章程决议,关联董事需表决回避。


      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通过本次对新公司法修订的培训,学员们共同回顾了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关键变化。与此同时,知晓了新公司法的修订不仅体现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也为企业的合规经营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指引。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将面向社会持续不断的开展“雏鹰培训计划”,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宣讲活动,为实习律师和青年律师们提供学习的良好环境和优质的平台!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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