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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诚视角|医院院长贩卖出生证明及婴儿是否会判死刑?

泽诚资讯 · 2023/11/27 · 2 次浏览

泽诚视角|医院院长贩卖出生证明及婴儿是否会判死刑?

ZECHENG

医院院长贩卖出生证明及婴儿是否会判死刑?

泽诚视角



     近日,一则重磅新闻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民间打拐志愿者上官正义发表微博:湖北襄阳建桥医院院长勾结网络中介贩卖出生证及婴儿!!!



(图片均来自网络)

      此事一经爆料,立刻引起了极大关注,多家新闻媒体转载了该动态,襄阳市卫健委也立刻就此事做出情况通报,表示已经联系公安、卫监等部门,一定会依法依规办理,后续将持续通报。

(图片均来自网络)

     同时,该事件曝光后,经相关人员深挖,发现该医院院长叶某某2011年就以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市卫监局也作出了对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网友不禁疑惑:10多年前就因为犯罪坐牢的人,如今是如何当上医院院长的?

(图片均来自网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22年2月28日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消息】:涉事湖北襄阳健桥医院妇产科已停业整顿,相关责任人已被控制,医院院长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接受调查。同时,襄阳公安已经查处多起贩卖婴儿的犯罪事实,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对于该起热点事件,笔者相信公安机关一定会秉公办理,绝对不会放过任何一个法外狂徒!同时,针对大家在该起事件中的一些疑问,笔者将在此和各位读者一起探讨:

问题一

该医院院长叶某某10年前受过处罚,现在还是医生吗?

根据新闻报道,叶某某10年前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私人住宅从事医疗活动(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引产等),当年就被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根据当时《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叶某某可能已经被卫监局吊销了医师执业证,并注销了其医师注册,收回了其医师执业证书。但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二年以后,可以重新考试取得医师资格,因此我们推测叶某某可能仍然是医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22年2月28日废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问题二

叶某某受过刑事处罚,还能当医院院长吗?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下叶某某所创建的医院的相关信息:

(图片均来自网络)

     根据该信息我们得知,襄阳健桥医院的全称是襄阳市健桥医院有限公司,从名称可以看出该医院性质为民营医院,而成立民营医院,只要条件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该民营医院就能设立,而医院院长的人选,大多由其医院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内部议程决定。因此,在民营医院中,医院是否决定聘请某人担任院长完全由其自己决定,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外人无权干涉。

问题三

叶某某可能涉嫌哪些犯罪?

     从网传信息来看,叶某某可能存在倒卖婴儿出生证明、疫苗证,甚至还存在买卖婴儿的犯罪行为:

(图片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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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叶某某的行为将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儿童罪。

     如果叶某某还存在收购婴儿,且其收购婴儿的目的是为了出卖并营利,那么其行为依然构成拐卖儿童罪。

     如果叶某某没有实际买卖过儿童,只存在伪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疫苗本,并且她明知她的的行为给中介买卖儿童提供了帮助,那么她可能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帮助犯。

问题四

叶某某称自己“犯的是死罪”,那么叶某某的量刑可能是多久?

(图片均来自网络))

    如果叶某某的上述犯罪行为查证属实,那么其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其最高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拐卖儿童行为的基准刑就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就本案来说,一旦叶某某买卖儿童数量超过3名,或者其被认定为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她就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最后,笔者想说:人口买卖起源于封建社会,延续至今以有四千年历史。无论是从社会道德角度来看,还是从法制制度来看,在当代社会,拐卖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都侮辱和侵犯了人格的尊严,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儿童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我们期待该起事件中的所有违法犯罪之人最后都能依法、公正地受到审判!

原稿:门恩

编辑:柯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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