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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2023/4/20 · 2 次浏览

马莹律师以案释法: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老赖”经常将财产转移至配偶名下,而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落实。由此,是否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至关重要,下面由笔者以办理过的真实案件为例予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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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老赖”经常将财产转移至配偶名下,而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落实。由此,是否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至关重要,下面由笔者以办理过的真实案件为例予以分析。


一、

案情简介

程某某和吴某某系夫妻。2015年11月1日,两人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某某借款88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6年11月1日,并订立了借款合同。两人界期未依约还款,程某某先后于2019年8月30日、2019年9月1日出具“欠条”和“还款计划”。程某某妻子吴某某在“借款合同”、“欠条”和“还款计划”上均未签名。后李某某于2020年12年10日将程某某诉至法院。后经法庭调解后,出具调解书,明确协议如下:2021年8月10日前支付10万元;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29万元;2023年11月30日前支付29万元。后程某某还款2万元后,再未履行任何债务,其自身诉讼案件、执行案件多达几十件有余,李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无果,其委托笔者办理该案,遂将程某某配偶吴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归还借款86万。


二、

案情难点

    (一)吴某某未在借款合同、还款计划及欠条上签字。

     委托人向笔者提供了2份借款合同、1份还款计划和1份欠条,程某某妻子吴某某均未在上述材料中签字,委托人表明当时夫妻二人一同前来借款,但没有第三人在场予以证明。

    (二)本案金额较大,但相关材料均无资金用途记载。

     笔者调取的委托人第一次庭审的完整的案卷材料,包括起诉状、调解笔录等,以及上述借款合同、还款计划、借条中,均无资金用途的任何记载。本案涉及金额较大,根据当时当地的生活水平,此笔借款超出夫妻正常的生活开支标准,须举证证明此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三、本案判决

法院于2022年8月23日作出判决,根据本案证据、程某某和吴某某对举债意思联络、涉案款项的实际用途等方面分析论证,认定涉案借款属于成某某与吴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的(2021)陕XX民初XXXX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债务属于程某某和被告吴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受理费12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


四、在本案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需注意的几个方面

(一)、关于债务产生的时间

      借贷行为是否发生在借款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笔者来到被告户籍地民政局调取了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该表显示吴某某和程某某于2007年1月12日登记,婚姻仍存续。本案的债务产生于2015年11月1日,在程某某和吴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二)、关于借款是否为夫妻双方合意?

      在本案中,借款合同,还款计划及欠条上均只有程某某一人签字,吴某某和程某某虽未“共债共签”,但2021年9月30日,吴某某通过其尾号为4703的建设银行卡向委托人还款20000元,此外,在委托人与吴某某的录音中,吴某某反复表明“现在工程未结算,没钱,等我有钱了再给”;以及在庭审中,吴某某表示除担任公司股东外,还在公司工作等,能够证明程某某知晓此笔借款,且其和吴某某存在举债的意思联络。

(三)、本案债务数额较大,此笔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经营?

1、夫妻经营共同性的界定

      夫妻经营共同性是指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志共同实施生产经营活动,司法实践中常表现为共同投资、共同决策、共同经营,共享经营收益。通过以下几点足以证明此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共同经营、且经营建筑劳务后的收益亦由程某某和武某某共同享有。

2、夫妻共同投资

      通过查询企业工商信息得知,吴某某和程某某共同持股一家建筑公司,程某某持股比例为80%,吴某某为20%,系夫妻共同投资。

3、借款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在本案录音证据中,吴某某表示该借款用于公司山西某项目,系该公司主营业务建筑劳务。

4、夫妻任职重要职能部门

       在庭审中,吴某某陈述其一直跟随程某某在公司山西某项目从事行政、后勤及财务工作,以上部门系公司重要职能部门,足以证明吴某某参与了公司经营。

(四)、举证责任分配

      夫妻一方为生活负债,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仅须证明债务的存在,债务符合当地家庭日常开支标准即可,不需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但在本案中,涉案金额相对较大,超出了家庭正常生活所需,故应由委托人(债权人)举证证明此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从而证明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委托人(债权人)举证达到证明标准后,债务人不认可,须证明该笔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五、本案相关法律规定及案情回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回顾整个案件,本案涉及的86万元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至关重要,这关系到一个陷入僵局的案件能否有希望“盘活”。事后救济,尤其是在委托人证据不足,已丧失先机的情况下,代理人很难力挽狂澜。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时常出现借款人为了规避其还款义务,将财产悉数转移至配偶其他人名下的情况。笔者认为事先防范比事后救济更能事半功倍。笔者建议,在出借款项时,由借款人夫妻双方在借款合同上“共债共签”,载明资金用途,要求提供担保,约定借期利息及逾期利息,维权费用的承担等,最大限度为自身权益保驾护航。


马莹律师简介





       马莹,执业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西安市长安区作家协会会员。擅长领域:著作权纠纷、民商事合同类纠纷、企业法律事务。其在执业生涯中“尽职勤勉”,在业务发展方面“锐意进取”,在服务特色方面“细致入微”,具有较强的理论深耕能力、研判案件的能力,在擅长的领域驾轻就熟,同时能够挑战各类新型复杂案件。现将部分成功案例分享如下:

1、原告长安区某村民组织与被告谭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作为原告代理人,诉讼请求全获支持。被告不服起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被上诉人代理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全部被驳回。

2、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为原告代理人,诉讼请求全获支持;申请强制执行后,已陆续回款。

3、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为原告代理人,诉讼请求全获支持。

4、原告魏某某和被告西安某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为原告代理人,成功调解,原告的全部诉请得以确认。

5、代理王某某等和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为被告代理人,成功调解。

6、代理上诉人席某某、安某某和被上诉人巩某某等提供劳务受害一案,作为被上诉人代理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全部被驳回。

      其他类型案件,为江苏雪豹、上海家化等知名品牌维权,代理侵害商标权案件几百起,维护了委托人商誉,为委托人争取了合法权益;为重庆索隆代理著作侵权案件,取得良好的维权效果。

      其他方面:该律师有深厚的文字功底,除法律文书外,经常撰写散文、小说、随笔、诗歌等,发表于各平台,在著作权案件办理上,具有鲜明的敏感度和专业优势。

      如果您认可我,有以上领域的纠纷或困惑,可以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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