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法律援助的最后一块拼图
2023/3/7 · 2 次浏览
2021年12月3日,陕西律协举办的《法律援助法》解读及法律援助案例研讨会在陕西省律协召开,李宏良律师作为解读人,在研讨会上作了“死刑案件法律援助的最后一块拼图”的主题发言,现将其发言内容予以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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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宏良 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刑辩电话:13991312811
2021年12月3日,陕西律协举办的《法律援助法》解读及法律援助案例研讨会在陕西省律协召开,李宏良律师作为解读人,在研讨会上作了“死刑案件法律援助的最后一块拼图”的主题发言,现将其发言内容予以发表。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大家下午好!
很荣幸受省律协法律援助与公益委员会的邀请,来参加今天省律协举办的《法律援助法》解读及法律援助案例研讨会。
作为会议第一单元《法律援助法》解读人,我将和大家共同学习《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而更关注的是这两条中死刑复核的法律援助问题,故我发言的题目叫做“死刑案件法律援助的最后一块拼图”。
众所周知,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责任有三种: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比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才是后果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它关乎当事人财产权利、政治权利、自由、甚至生命,所以才有人会说刑事案件“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而如果是刑事案件中的死刑案件,那不仅仅是人生,而是关乎生命了。同时,我国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在处理的程序上有很大的不同,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自身是自由的,即使没有律师的帮助,也可以通过学习、咨询、自行取证、沟通协商、百度查资料等来进行自辩,而且双方的力量基本上是均衡的;而刑事案件,尤其是被羁押的当事人,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身处社交、信息完全隔离的环境,则是最需要律师帮助的群体,如果因故没有委托律师,则需要法律援助,近年来,我国推行“刑事辩护全覆盖”就是基于这个因素。
所以,长期以来,刑事案件一直是法律援助的重点,“未成年人犯罪”、“残疾人犯罪”、“死刑案件”,一直是强制性法律援助的范畴。而死刑案件因为其社会影响大、刑罚的严厉、生命不可逆转、结果不可承受性等特征,故死刑案件更是法律援助的重中之重。
当然,我国《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死刑案件从程序上逐步给与了充分的保障。首先死刑案件一审在中院审判;其次死刑案件二审必须开庭审理,其中2006年“两高”《关于死刑案件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二审必须开庭审理,2021年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将“死缓”也纳入了二审必须开庭的范围;再者,现死刑案件一、二审没有请律师的,必须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援律师;最后,死刑案件多了一个死刑复核程序,尤其是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在2007年以后全部收回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
司法实践中,由于一、二审法官和死刑复核法官思维稍有不同,以及案外因素影响大小不同,不少死刑案件都是在死刑复核阶段予以保命。由此可见,死刑复核在死刑案件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是最后一道防线,然而这个环节一直不为法律援助所重视,本次《法律援助法》弥补了这块短板,其中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要求死刑复核案件没有委托律师的,应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执业三年以上的律师进行法律援助。我认为该规定至少有以下三点意义:
1. 完成了死刑案件法律援助的最后一块拼图,做到了死刑案件法律援助全覆盖,充分体现了我国“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
2. 保障了死刑案件被告人最后一个诉讼环节,有专业律师提供专业法律帮助,保障了死刑复核全方位的实质审查。
3. 启动了死刑复核辩护的程序,由于死刑复核程序还主要是由最高法院单方面书面审查程序,所以在《法律援助法》实施之前,死刑复核程序往往在被告人亲属,甚至被告人都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已经完成,自然谈不上有效辩护,当然我们完全相信最高院死刑复核是以最专业的、最审慎的态度去全面审核该案,但没有专业律师参与的死刑复核总让人感觉缺了一点什么。现在《法律援助法》对死刑复核有了强制法援的规定,事实上也启动了死刑复核案件律师辩护的程序。
最后,对于《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中,我稍有一点遗憾是,对死刑复核法律援助设置了一个申请条件,即“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言下之意,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如果没有申请法律援助,则不予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然而,司法实践中,许多被告人是没有请求法律援助的意识的,所以希望在《法律援助法》以后的修改中去掉该申请条件,同时也希望我们相关参与死刑复核的部门和人员,如最高院法官、看守所人员、驻所检察官,该案件原一、二审律师能及时告知其死刑复核阶段可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
以上是我对《法律援助法》死刑复核法律援助的理解与体会,不妥之处,望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