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诚资讯|武汉女子用生命与未拴绳遛狗主人抗争,群邻悼念,谁该负起这个责?
泽诚资讯 · 2023/3/3 · 2 次浏览
有这样一句话,人受到震动有神经上,有的是在道德的感官上,而最强烈,最持久的则是在个人尊严上。
武汉女子用生命与未拴绳遛狗主抗争,群邻悼念,谁该负起这个责?
有这样一句话,人受到震动有神经上,有的是在道德的感官上,而最强烈,最持久的则是在个人尊严上。
2021年11月13日早晨,在湖北武汉的某小区里竟然发现一具女尸,发现者是早起上班的小区业主们,大家急忙报警,警察赶到后,经法医鉴定是死者为该小区业主卢女士,年龄36岁,死因是从高处摔落,死亡时间大概是凌晨,卢女士身体上无与人打斗的痕迹,也无其他被殴打的痕迹。
警方通过勘察以及走访调查后确认:卢女士属于自杀。
年纪轻轻的卢女士为何要自杀?
事发之后,有人谣传卢女士患有抑郁症,但卢女士父母表示根本不可能,卢女士说自己的女儿性格开朗,并且爱打抱不平。事发后七天,上百名小区业主在卢女士坠楼的地方进行悼念,送来了鲜花和蜡烛,借以表达深深的追思。经过走访调查,事情的真相渐渐浮出水面,小区的业主们告诉调查人员,卢女士是由于长期受到人格侮辱,所以用生命来控诉遛狗不栓绳的一位业主,坠楼前,卢女士曾与不栓绳遛狗的业主发生冲突,还被该业主的儿媳妇扇过耳光。
卢女士的父亲告诉调查人员,卢女士小时候被狗扑咬过,所以有阴影,长大后也很怕狗。从业主群里得知,自今年9月份起,卢女士一直与部分养狗的业主存在矛盾冲突,有一天,卢女士外出,在小区内正常行走,突然一只狗冲过来,让本就怕狗的卢女士吓坏了,卢女士让其栓绳,对方称自己的狗不会咬人,卢女士与其理论,却受到狗主人的围堵辱骂,甚至约上其他遛狗人一起围堵辱骂卢女士,卢女士因此曾带棒打狗反击,卢女士也向物业和社区反映过,这是一个住了上千人的大型小区,但依旧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在这两个多月以来,卢女士经常在外面碰到她们,狗主人经常性挑衅她,辱骂她,并说过这样的话:“我的狗不咬人,它要去扑你,要去亲近你,是因为你是它的同类,是狗,不是人类。” 据小区业主们透露,该狗主人的儿媳妇还在业主群、宠物群、买菜群各种群辱骂卢女士,11月11日、12日,有业主看到狗主人一行人围堵卢女士,进行行语言攻击,甚至还有人说,看到狗主人一行人扇卢女士的耳光。所以很多业主都说,卢女士很明显就是被该狗主人逼死的!

经走访调查,不止卢女士受到过这样的对待,有其他业主也遇到过此类情况,一家长送孩子上学,经常被其遛狗挡道,劝其不听,与狗主人纠争吵了几句,就每天在接送孩子的时间点围堵该家长和孩子,并且在旁边指指点点,污言秽语,给人的心理造成巨大的压力,于是被逼走地下车库走了一年多,就是为了躲避该狗主人,并且曾经看到卢女士被狗主人用棍子打。
事发后,卢女士的父亲说:“我们需要一个道歉。” 业主们也纷纷让物业把该狗主人交出来,物业需要对此事负责任,狗主人更要负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卢女士年轻的生命就此陨落,原本如此热情开朗,富有正义感的人却因此中断了生命的的乐章,戛然而止,让我们不禁心痛,更是感到愤怒。那么,在这起案件当中,该怎样追究主要法律责任呢?
为此,小编采访了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第一位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安亚东律师,安律师对这起案件有以下观点:
1、如经调查,事件所涉狗主人如在与卢女士因遛狗发生冲突之后,如其个人客观上在居民小区这样的公共场合实施了经常性的围堵辱骂和约上其他遛狗人一起围堵辱骂卢女士,甚至指使和纵容其儿媳扇卢女士耳光,在业主群、宠物群、买菜群等,各种能够让多人听到或看到的社交媒体上辱骂卢女士等行为,最终造成了卢女士跳楼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关于“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执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狗主人则涉嫌构成侮辱罪,则应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一般情况下,对于被侮辱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追究侮辱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也有例外。根据刑法第九十八条关于“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的规定,告诉有三种,一是被害人自己;二是如果被害人受强制或者威吓而无法告诉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或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告诉;三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犯罪行为,也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该次事件中,卢女士已身亡已无法自行提出控告,卢女士的亲属可依法提出控告,要求追究狗主人侮辱罪的刑事责任。
3、以上是从该事件中是否要有人对卢女士死亡承担刑事责任的角度讲的,如果要谈在该事件中,还有没有其他人,要承担其它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名誉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狗主人及其儿媳因实施了在居民小区公开辱骂、围堵、扇耳光,在社交媒体辱骂等侵害卢女士名誉权、人身权的侵权行为,其还要承担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对于狗主人对卢女士死亡给卢女士亲属造成的损害是否应担民事责任,要根据事件进一步查明的情况具体分析。
第二位是陕西省刑事法学研究会理事、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部长邢征律师,邢征律师的观点如下:
邢律师认为刑法上的侮辱罪要求公然侮辱,且情节严重,以暴力或者其他与暴力等同的方式公然侮辱他人的且情节严重的,才是刑法上的侮辱罪,该案件还达不到侮辱罪的严重程度,可追究狗主人的民事责任,告知当事人亲属应该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法律是维护我们合法权力的重要途径,信仰法律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义务。不要对人性抱以过高的期待,永远要警惕人性深处的幽暗,法治的前提就是对人性败坏的假设。
在今天这个文明社会,发生这样的悲剧,我们大多数人都会感叹:怎么还会有这样的人?快节奏的时代,人情淡漠,“远亲不如近邻”这句话好像也渐渐不再适用,所以大家都爱养起宠物,来陪伴自己,喂养伴侣动物确实并不违法,但遛狗不牵绳已经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30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按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届时,遛狗不拴绳或不佩戴犬牌,将涉嫌违法。拴住的不仅是道德,更是对法律的尊重,任何漠视法律的人都应为其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无一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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